说说虐猫被开除一事
网上曝出了一件保安因虐猫被开除的事情, 看到大家一直都在讨论. 这个事件反映了很多不同层面的问题, 但看大家讨论的时候总把这些问题混在一起说, 经常导致两个人争论了几个小时, 结果大家说的不是一件事. 所以我就想把这个问题拆开来细细说说.
当然我即不是被开除者的亲友, 也不是开除者的亲友, 也不是虐猫的亲友, 所以并不想为任何一方辩护. 我也不认为我手持着正义的天平, 可以对此事下一个公正的判断. 所以我并不特别这件事的细节, 这里更多的是把这件事作为一例子, 讨论其中反映出的问题, 甚至在讨论中可能还会不断变动例子的中的一些变量, 扩大或缩小范围, 试着表达我对一些问题的看法.
为什么虐猫不好?
不从虐猫好不好说起, 而直接问为什么虐猫不好, 是因为虐猫一定不好. "虐待" 这个词本身带着 "不好" 的意思. 所以 "虐猫为什么不好" 首先是在问 "虐待为什么不好".
虐待是不好的, 一定是与其制造痛苦有关. 但并非一切制造痛苦的事情, 都被认为这么不好. 比如惩戒行为就不那么被认为不好, 还有复仇行为, 当然也不好, 但也还没虐待那么坏. 所以在这件事里, 用开水浇猫的人首先辩称因为猫偷香肠所以才这么做 ( 惩戒 ), 而后说自己是在逗猫时被抓伤了所以才这么做 ( 复仇 ), 但我们认为他就是虐待猫.
惩戒行为是明显与其它两者不同的: 它不追求制造痛苦, 它制造痛苦是为了另一个目的. 复仇行为虽然追求制造痛苦, 但使复仇者得到满足的不是制造痛苦, 而是 "恢复公正" 的感觉. 虐待行为不但追求制造痛苦, 而且也通过制造痛苦上获得满足. 也就是说, 追求制造痛苦已然是不好了, 从制造痛苦中获得满足则完全是坏的.
那为什么从制造痛苦中获得满足完全是坏的? 从功利的角度上讲, 我当然不希望我身边有一个能从制造痛苦中获得满足的人. 他万一哪一天有一个机会, 要从我或我的亲友身上获得满足怎么办? 但我并不想完全从功利的角度来说, 从我在用词上使用 "制造痛苦" 而不使用 "制造伤害" 就能看出来. 我还是想讲虐待有违同理心的那套陈辞滥调.
虐待猫不人道, 不是说没把猫当人看, 而是说虐待这事不是人干的. 因为人有同理心, 能从他者表现出的痛苦感受到痛苦. 儒家认为人的同理心非常重要, 是 "仁" 的发端:
孟子曰:「人皆有 不忍人之心。先王 有不忍人之心,斯有不忍人之政矣。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運之掌上。所以謂人皆有不忍人之心者,今人乍見孺子將入於井,皆有怵惕惻隱之心 —非所以內交於孺子之父母也,非所以要譽於鄉黨朋友也,非惡其聲而然也。由是觀之,無惻隱之心,非人也;無羞惡之心,非人也;無辭讓之心,非人也;無是非之心,非人也。惻隱之心,仁之端也;羞惡之心,義之端也;辭讓之心,禮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人之有是四端也,猶其有四體也。有是四端而自謂不能者,自賊者也;謂其君不能者, 賊其君者也。凡有四端於我者,知皆擴而充之矣,若火之始然,泉之始達。苟能充之,足以保四海;苟不充之,不足以事父母。」
照着孟子话说, 要没了同理心, 就算不得人了. 退一步, 就是不从儒家的角度来把同理心放在这么核心的位置, "感同身受" 也是达成理解合作的重要前提.
一个有同理心的人, 是不能从制造痛苦中获得满足的, 因此他在制造他者的痛苦时, 也能从他者身上感受到痛苦. 甚至在一些文艺作品里, 还有复仇者因为同理心而放弃复仇的故事.
因此虐猫为什么不好, 或者更明确的说 -- 不道德 -- 原因大概如此. 然而既使如此, 我们还是可以问:
我们可以依据一个人的行为论断他不德道么?
虐猫是不德道的行为, 那么我们可因为一个人有虐猫行为就认定他是一个不道德的人, 并且据此认为他以后必然会做出不道德的行为么?
我们是否可以作出这样一个假设:
- 人有一个本质或源初自我, 这个本质是什么样的, 他的行为就是什么样的;
- 因此一个人有什么样的行为, 其实反应出他的本质或源初自我是什么样的;
- 因此一个人虐猫反应出他的本质是不道德的 -- 也就是说他是个不道德的人;
- 因此他以后的行为必然也是不道德的.
几乎所有什么 "对人不对事", "先学做人再学做事", "什么样的人做什么样的事" 的道理背后都以上述假设为前提. 而且孟子的 "恻隐之心仁之端" 的说法似乎也支持上述的假设: 人有四端的本性, 所以才能有仁义礼智的行为.
具体来说, 一个保安因为猫偷了香肠就把它关在笼子里用开水浇, 是不是就可以推断出他是个没有同理心的人, 进而想他会因流浪儿偷了面包就把他绑在暧器管上毒打.
孟子恰恰不是这个意思. 按他的说法, 哪怕一个人有虐猫的行为, 他也是有同理心的. 因为 "无恻隐之心非人也". 只是虐猫人在虐猫的时候, 并没有将其同理心 "扩而充之" 发挥出来. 甚至那个虐猫的人, 不但虐猫还自己说: "我就是爱虐猫, 我就是没有同理心." 也不代表他就是没有同理心, 而只能说他 "有是四端而自谓不能者, 自贼者也" -- 他那是在自欺罢了.
我是学法律的, 所以上过犯罪心理学的课. 但其实也没学到什么, 当时只当猎奇故事听了. 但我记得犯罪心理学老师讲过, 这门学科的尴尬之处: 犯罪心理学某种意义上是反罪刑法定的.
"法无明文规定, 不为罪; 法无明文规定, 不处罚." 任何人未经审判都不得定罪. 但犯罪心理学的一部分任务就是研究犯罪人的心理, 然后去识别未来可能犯罪的人, 并提供相应的策略. 甚至在犯罪心理学中有一种学说, 认为有 "天生犯罪人". 然而仅仅根据一些心理学上的特征, 就把一部分人识别为未来的犯罪人, 这合适么?
罪刑法定原则以人具有自由意志的假设为前提, 因为人有自由意志, 可以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决定做出或不做出什么行为. 因此刑法才将禁止的行为事先定立, 人只有依据其自由意志故意或过失的违反刑法禁止的规定, 才会被认为是犯罪. 假如人的行为是被 "心理" 决定的, 甚至于存在 "天生犯罪人", 那他们